新安县周先生:我起诉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几十万货款,现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这时发现大股东有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形,法院能否直接裁定执行该大股东个人的财产?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李家栋、康智勇律师:周先生的问题涉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这一法律制度。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予以明确:“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不能直接执行股东个人的财产。建议周先生在掌握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另行起诉,以该控股股东为被告,要求判决该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