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两会”对洛阳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出台一系列措施,以公正、高效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诉讼问题,努力做到让人民满意。
关键词之一 精密司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对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进行加速和提升,追求精密司法。在立案环节,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设置速裁庭等,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进行速裁,提高司法效率。在审理环节,完善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和当庭辩论的庭审方式,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完善法院依职权取证工作。在执行环节,一方面通过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强化管理、加强监督,不断提高执行法官的办案能力,规范执行行为;另一方面建立由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大格局,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委托执行等措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新闻媒体曝光和公告限期执行,对恶意逃债、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确保2007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基本执结。
实行裁判文书“三审”制度。裁判文书盖印前,采取承办法官自审、本庭室法官互审、案件考评委员会审查的“三审”制。实行裁判文书上网,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等依法不宜公开的裁判文书外,2009年年底前全市法院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裁判文书上网,将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使法官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写出精品文书,办出精品案件。
关键词之二 便民利民
为方便群众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全市法院在立案大厅或机关门口配备导诉台、设置引导员,对前来办事、咨询的群众进行引导,提供法律咨询及必要的帮助。各基层法院在双休日、节假日设立“假日法庭”,方便群众进行诉讼。继续坚持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的做法,不断完善远程立案、巡回立案、预约办案等方式,畅通诉讼渠道,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对群众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减轻当事人诉累。
全市法院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派出巡回法庭流动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即时宣判。全市法院刑事自诉一审案件巡回审判率达到35%以上,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巡回审判率达到25%以上。把法庭开到离群众最近的地方,让群众旁听案件审理,接受群众监督,以审判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开展“调解年”活动,把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加强民事诉讼调解、执行和解、行政诉讼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指导人民调解等内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全市法院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率达到60%以上,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40%以上。在做好案件调解工作的同时,加强判前释法、判后答疑,有效促进矛盾化解,实现案结事了,用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之三 转变作风
全市法院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要求广大法官牢固树立亲民、爱民、护民的理念,从思想上、行为上摒弃特权思想,纠正冷、横、硬、推、烦的衙门作风,怀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审判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心实意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生,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权,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实行文明司法、温情司法、和谐司法,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聘请廉政监督员,经常邀请他们视察法院工作,旁听案件庭审,听取他们对法院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关键词之四 听取民意
市中级人民法院着力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全市法院在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基础上,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观摩庭审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法院工作。
建立“大接访”工作长效机制,实行院长接待制度,完善涉诉信访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方便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继续开展“大接访”活动,全年开展1~2次集中接访,市中级人民法院适时开展带案下访活动,中院院长或副院长接待群众来访全年不少于24次,各基层法院每周至少确定1天为院长接待日,由院长或副院长接待当事人。
关键词之五 司法救助
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扩大,农民工返乡、群众生活困难等问题将更加突出。全市法院更加注重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司法需求,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于涉及下岗职工、残疾人、低保人员、特困户、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的案件依法免交诉讼费,对涉及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进城务工农民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依法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保障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打不起官司。
积极向党委汇报争取支持,通过列入财政预算、吸纳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措司法救助基金,对生活因受犯罪侵害陷入困境的刑事案件被害人,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的上访人给予经济救助,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