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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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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12处矿井将复工复产
  本报讯 (记者 李松战)我市12处矿井将复工复产。27日下午,我市召开停工停产煤矿会议,要求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确保我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科学有序进行,严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按照豫煤安【2009】1号和豫煤安办【2009】4号文件要求,我市新安县江春煤矿等12处矿井复工复产,宜阳县红旗煤矿等57处矿井停工停产整改,新安县鑫泰煤业有限公司等3处矿井关闭退出。

  结合省政府要求,我市制订了《洛阳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复工复产矿井必须在今年4月底前向县(市)政府提出复工复产申请,经县(市)政府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复工复产;停工停产整改矿井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向县(市)政府书面提出整改隐患工作申请,整改期限不能超过今年11月底,隐患整改结束后经市检查验收组验收合格后,市政府以正式文件批准其复工复产。

  凡复工复产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矿井,将依法予以关闭。关于关闭退出矿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关闭矿井必须达到切断电源、拆除生产设备、填实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收缴火工用品。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企业要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健全规章制度,狠抓责任落实,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狠抓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平稳有序。

  副市长沈庆怀,市长助理罗慧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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