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以前的旧西藏,实行的是封建农奴制度,即“政教合一”的封建领主专政的农奴制度。占总人口不足5%的农奴主占有着西藏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占人口90%左右的“差巴”(领种份地,向农奴主支差)和“堆穷”(意为冒烟的小户)是农奴,他们没有生产资料和人身自由,靠耕种份地维持生计。另有约5%的“朗生”是世代奴隶,被当成“会说话的工具”。
当时西藏的总人口为122.8万,农奴和奴隶的总人数超过116万,史称“百万农奴”。
在封建农奴制度下,农奴主占有农奴的人身,把农奴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支配,可随意用于赌博、买卖、转让、赠送、抵债和交换。农奴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祖祖辈辈、世世代代属于三大领主,被迫为封建农奴主进行繁重的劳动,担负着沉重的差役租税,终年挣扎在贫困、饥饿的死亡线上。
农奴世世代代依附领主,被束缚在庄园的土地上。旧西藏地方政府规定,农奴只能固定在所属领主的土地上,不得擅自离开,绝对禁止逃亡。
农奴主掌握着农奴的生、死、婚、嫁大权,农奴的婚姻必须取得领主的同意,农奴婚嫁要缴纳“赎身费”。农奴生小孩要到领主那里缴纳出生税,登记入册,农奴的子女一出生就注定了终身为农奴的命运。
旧西藏等级制度森严,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明确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上等上级的人如王子、大活佛,其命价为与其尸体等重的黄金;而下等下级的人如妇女、屠夫、猎户、匠人等,其命价仅为一根草绳。 (据新华社拉萨3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