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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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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5 月 8 日 星期    【打印】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我市出台
《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豫安委〔200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一岗双责”的重要意义

  (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就是要建立健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副职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含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下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推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强化执政为民、安全发展理念,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重大举措。落实这项工作,有利于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新格局,有利于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在明确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建立和推行各级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是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是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需要,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有效推动,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明确责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一)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必须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要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要给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部门赋予足够的人、财、物、资源支配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束激励等长效机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本辖区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及执法队伍建设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等落实到位。

  各级党委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负责综合监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各级政府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评,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二)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明确本部门、本行业(领域)领导班子成员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监管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和措施;主持召开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组织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协调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配合本职能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所分管的部门及行业领域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知识学习,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安全措施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明确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全员“一岗双责”制。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最终落脚点。要进一步强化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投资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三、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洛发〔2009〕3号)的规定,根据责任大小,依次追究企业负责人、政府监管部门和党政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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