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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5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鼓励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
市财政出资对担保机构进行补助
  本报讯 (记者 胡越)昨日召开的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当年开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项目,按照贷款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或奖励)。

  据介绍,申请获得资金补助的信用担保机构要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依法设立时间超过1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1年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既注重担保的数量,又注重担保的质量;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当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或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担保的中小企业补助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年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3倍(含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对于符合条件的担保企业,政府部门审核后将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当年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担保额在8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担保业务,按照担保总额的1%给予资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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