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个别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基本建设的过程中,未对建设项目进行文物钻探,或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行文物钻探后擅自动工,致使地下文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干扰了配合基本建设项目的文物报批程序和文物钻探管理秩序,给建设单位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为进一步规范文物钻探管理,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积极配合城市基本建设,确保地下文物遗迹免遭破坏,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的文物钻探工作由洛阳市文物管理局统一管理,洛阳市文物钻探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本市文物钻探的组织实施。
二、全市从事文物钻探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持有河南省文物管理局颁发的《文物钻探单位资格证》、《文物钻探领队证》和《文物钻探技术员证》,否则不得从事文物钻探。洛阳市文物管理局不受理任何无钻探资格单位的图纸和手续的审批。
三、建设项目的文物钻探申报,实行统一管理。由建设单位持申请书2份、法人委托书2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和经洛阳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平面规划图原件及复印件5份,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局窗口统一受理,由洛阳市文物钻探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凡未经洛阳市文物钻探管理办公室办理文物钻探手续而擅自施工的,将依法被查处;对文物造成严重破坏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电话: 65156378、65156360。
洛阳市文物管理局
200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