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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平县人民政府柏城镇街道办事处与你们的借用合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驻法执字第31号执行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赔偿义务,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