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郑州5月25日专电 (记者 郭久辉) 河南省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5月22日经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针对近年来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种种商业欺诈行为,新的消保条例规定,雇“托儿”诱导消费者、以虚假“清仓价”、“甩卖价”欺骗消费者等13类不良行为将受重罚,消费者可申请“1+1赔偿”。
13种商家不良行为包括:一、销售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二、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分量不足的商品、提供不实的服务;三、销售的商品是“处理品”、“等外品”却未予标明或谎称正品;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或标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七、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九、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或其他手段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十一、利用邮购、电视购物、互联网销售、电话直销等方式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十三、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河南省新的消保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上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返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费用一倍的赔偿金。赔偿后不免除其按照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