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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为洛阳森林生态旅游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使其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对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促进洛阳市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