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从市财政局获悉,即日起,市纪检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对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已制订完毕。
该《实施方案》明确指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据了解,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专项治理工作将持续到2009年年底前,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对象包括: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据介绍,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单位有“小金库”存在,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对存在“小金库”但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实施方案》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李迎博 吴明晓 吕德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