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节当天,本报刊发《敬老院里住进3岁娃》一文,主人公陈家康(音)的命运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不少市民打来电话希望能对孩子给予照顾,并对其父母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谴责。宜阳县丰李镇附近的村民也陆续到敬老院里看望了这个小院民。
洛龙区的程女士致电说,家康已经到了上学年龄,长期在敬老院生活对其成长不利。“如果家康愿意到我家来,我愿意提供无偿照顾,并让他跟我家孩子享受同样的教育和生活。”程女士再次来电表达了自己的愿望。
瀍河回族区蓝女士定居北京的亲戚看到报道后,请求蓝女士帮助收养家康。蓝女士说,亲戚夫妇都是文化人,经济条件不错,肯定能给家康提供一个温暖的家和良好的教育。
网友“IANA”在洛阳新闻网留言:实在是太可怜了!如果家康的父母真的不愿意抚养孩子,我愿意接替他们的抚养权。“我的孩子,你愿意吗?”
对于众多爱心人士的愿望,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张科长表示,家康的遭遇确实值得同情,但收养暂不可行。张科长说,根据《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应是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不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满14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家康父母只是暂时失踪,并未死亡或放弃收养权,孩子不符合被收养条件。如果家康父母自愿出具放弃监护权利的声明,收养家康的问题才能考虑。
张科长同时表示,考虑到家康已经到了上学年龄,市民政局随后将与宜阳县民政部门协商将家康接到市儿童福利院,先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 (连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