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囚禁罪犯的目的,一是惩罚,让罪犯为其犯罪行为得到报应,二是教育改造,让其重新做人。如果罪犯的亲属处于死亡边缘,需要该罪犯援助,狱方却置之不理,如何能让罪犯安心服刑,接受改造?而狱方若能重视罪犯及其亲属的请求,允许罪犯自愿捐献器官,将能让罪犯感受到人性的温暖,更加安心服刑,将来更好地回归社会。这是对罪犯的最好救赎,也最能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
河南邓州农民马桂林32岁的小儿子马启长身患尿毒症,必须换肾才能保命。被关在湖北沙洋县熊望台监狱的马启长的哥哥与其配型成功,哥哥也欣然同意捐肾,但马启长向监狱方面提出申请后,监狱方以没有相关法规支持为由拒绝了马的请求。媒体广泛报道此事后,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称,已将有关情况上报给国家司法部,司法部认为事情重大,目前正在研究之中,并会尽快回复。
这起事件很容易让人想到情与法的冲突。依情,马启长身患重病,非由其在狱中服刑的哥哥捐肾而不能活命,监狱方面应网开一面,同意马的哥哥手术捐肾。依法,国家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狱字[2006]第194号文件规定,在国家对罪犯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器官作出规定前,不宜在罪犯中开展类似工作,而现在国家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监狱管理方拒绝了马启长的要求。
但我却并不完全将此事看成情与法的冲突。首先,从法律效力上讲,上述文件还称不上国家部委规章,仅属于一般规范性文件,没有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监狱管理局视具体情形完全可改变原有规定。因此,监狱方理应向上级力陈此事的客观情况,争取上级支持。
其次,这一文件的下发背景是,当时四川省一在押犯请求捐献器官,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向司法部请示如何处理,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为此作出批复。此例相较于在押犯与其亲属之间的器官移植,情形并不同。而且,这一文件中也只是说“不宜在罪犯中开展类似工作”,并没有完全禁止在押犯自愿捐献器官,特别是禁止在押犯为挽救其亲人而捐献自己的器官。
我更愿意将此事看成是对执法机关“人性化”执法和尊重生命的态度的一次考验。我们理解监狱方的难处:同意马启长的要求,会带来一定的风险。首先,上述文件原则上并不允许在押犯自愿捐献器官,狱方贸然同意,可能受到来自上级的责备。其次,关键在于,如果同意马启长的要求,就必须派人对马启长的哥哥进行看管,这将增加许多人力、物力支出。最后,狱方可能顾虑到其他罪犯有可能借器官移植的名义逃避惩罚。
这些风险和因素客观存在,考验着熊望台监狱方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态度。如果监狱方能贯彻“以人为本”和尊重生命的原则,这些困难是可以克服的,所谓法律障碍并不是很大的问题,因为可向上级争取,而且有关文件也并没有完全禁止。我想监狱方若有心办好事,有关问题也是能够解决的。
监狱囚禁罪犯的目的,一是惩罚,让罪犯为其犯罪行为得到报应,二是教育改造,让其重新做人。如果罪犯的亲属处于死亡边缘,需要该罪犯援助,狱方却置之不理,如何能让罪犯安心服刑,接受改造?而狱方若能重视罪犯及其亲属的请求,允许罪犯自愿捐献器官,将能让罪犯感受到人性的温暖,更加安心服刑,将来更好地回归社会。这是对罪犯的最好救赎,也最能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监狱方为何不能特事特办呢?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