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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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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6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垃圾收集设施谁来建,不建将受何种处罚……昨日起正式施行的《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都有具体规定——
小区垃圾收集设施不能少
不建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昨日起,《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我市组织主题宣传活动,向广大市民宣传该《办法》有关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元元等参加了宣传活动。《办法》实施,对我市环卫工作有什么影响,记者昨日采访了市城市监察管理局环境卫生监管处有关负责人。

  垃圾收集设施建设有了责任人 

  市环卫部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市年产生活垃圾约44.5万吨。由于开发商投入不足、相关部门监管不力等原因,不少小区垃圾收集系统不完善,很多社区、居住区的生活垃圾露天堆放,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多不便。

  《办法》规定,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环境卫生监管处行业设施管理科科长张晓林说,《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进行了细化。例如,新建住宅区的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已建商品住宅区的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城市集贸市场、广场、机场、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

  如果责任人不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咋办?《办法》明确规定: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必须要申报

  2006年7月1日,我市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这些费用全部用于垃圾的清理、运输和处理。3年来,虽然广大市民缴费意识不断增强,但仍有个别单位和个人不主动缴纳。

  《办法》特别规定:新建住宅区和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种类。

  对于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居委会进行申报。对于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则由产生单位进行申报。

  张晓林说,落实上述规定,环卫管理部门就能够及时掌握辖区内生活垃圾的产量和种类,从而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同时也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提供依据。从6月15日开始,如果相关单位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将面临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规定,对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倍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本报记者 李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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