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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2002年7月15日与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我公司1#宾馆楼以来,长期未按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以及其他费用,于2008年5月歇业至今。根据《租赁合同》第五条1、6项之规定,我公司决定自2009年7月31日24时起与你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请你在此期限前与我公司协商办理解除合同和财产移交事宜。
特此通知
如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本通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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