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凡在我局(含县(市)局、城区分局) 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于3月1日至6月30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参加2008年度检验(不含2009年新设立的企业)。截至6月30日,我市仍有少数企业未参加2008年度检验。现责令未参加2008年度检验的企业于2009年10月31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参加2008年度检验。
为贯彻《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场准入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洛政[2008]104号)文件精神,落实市政府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企业经营环境,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在2009年8月31日前申报年检的企业实施政策扶持,不再予以处罚。
该公告在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上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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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