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 (记者 韩洁
罗沙)作为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日,中央财政下拨200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04亿元,支持按规定项目免费为全体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此举标志着我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的全面推开。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实现“人人享有”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6日对记者表示,此次中央财政下拨200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04亿元,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迈出的新步伐。
这位负责人指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指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其性别、年龄、种族、居住地、职业、收入水平,都能平等地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患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目标是保障城乡居民获得最基本、最有效的公共卫生服务,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使广大居民不得病、少得病。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免费提供”
医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资金全部由政府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是按照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单位综合服务成本确定的,2009年不低于15元,至2011年提高到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按一定比例对困难地区予以补助。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逐步”实现均等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强调,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区域均等化。就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东中西无差距,使全国各地人民能够均等化地享受公共卫生服务。二是城乡均等化,就是城市和农村无差别。
根据部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主要实现两个转变:服务对象由城市居民转变为全体城乡居民;中央财政从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人均3元、4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转变为按人均15元的标准,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按不同的补助比例补助。
此外,对目前财力状况比较困难的西部地区,中央财政按80%的比例补助,人均补助标准为12元;中部地区按60%的比例补助,人均补助标准9元;对东部福建、山东、辽宁、江苏、浙江、广东6省以及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根据财力情况分别按不同的补助比例补助。中央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个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