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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版:孟津新闻·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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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因愤怒湮灭民族造假考生受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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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8 日 星期    【打印】  
莫因愤怒湮灭民族造假考生受教育权利
对于此次高考造假事件,除恶务尽的对象不应是针对考生,令考生丧失受教育权不是目的,而该着重于整治背后的吏治腐败和不正之风,而更深一层的反思则是需着重于高招制度的精进和完善。
  由重庆高考生民族身份造假事件引发的炽热舆论至今未见冷却迹象,相反因重庆市方面日前拒绝公布其余造假者名单,而引发新一轮的公众愤怒和舆论的穷追猛打。同时据报道,北京大学接到了第二例重庆考生民族造假的举报,经查证该考生正是重庆31名民族身份造假考生之一。据称北大正磋商是否弃录该考生。于此之际,公众和媒体要求公布造假者名单的声音更加高亢激昂,愤怒的激情进一步蔓延,“人肉搜索”也已然上路,而疑似造假者名单已现于网络。事件如何收场,引人关注。     (7月6日新华社电)

  公众充满正义的声音和公共媒体的不懈追问,是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也正是有了这股正义力量才使重庆高考造假事件真相得以呈现。然而,具体到要求公布民族造假者名单这件事上,却令人担心,感性的激情可能遮蔽理性的双眼,从而导致因用力过猛而“误伤”考生受教育之权利,同时又因目标的错误而使批判失了准心。

  首先,即使犯了错,考生是否该如此粗暴地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利?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天赋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谓是基本人权。故剥夺一个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必须慎之又慎。尽管要求取消民族造假者的录取资格有教育部、公安部等部委的联合通知为依据,但有论者指出,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而联合通知不具法律效力。据联合通知而取消考生录取资格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何况,目下罪犯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先例,何况只是犯错的考生?

  其次,提醒注意的是,考生作为民族身份造假的受益人往往是被动的,即使反对也可能无济于事、身不由己,顶多是“从犯”,而非造假的始作俑者或罪魁祸首。倘若造假的苦果由考生来独自承担,令其陷入绝境,似也不符合承担过错的比例原则。再说,就这31名造假者来讲,倘其所犯错误因及时被查处而纠正了大部分的错误,其自身也实际上未从中受益。可以说也有了对考生“从轻”处理的依据。当然了,“死罪可免,活罪难逃”,对这些考生也必须以某种方式让其谨记造假的深刻教训,这一点不言而喻。这里的原则是“罚当其罪”。

  此外,对于此次高考造假事件,除恶务尽的对象不应是针对考生,令考生丧失受教育权不是目的,而该着重于整治背后的吏治腐败和不正之风,而更深一层的反思则是需着重于高招制度的精进和完善。据悉,考生民族身份造假须连过五关:伪造父或母的民族成分证明、通过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审查、经公安机关审批、更改考生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报名参考,获得加分资格。从中可见,民族成分造假暴露的严重问题是道道关卡形同虚设,其本质是在权力或腐败关系的作用下公权力的集体沦陷、失守。31个案例可见这并非个别,其中的制度漏洞和程序瑕疵显而易见。如果对暴露出来的制度因素和吏治腐败问题予以重视或加以完善,对于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和进步助益更大,更能有效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从谨慎角度来看,对于31名高考造假者,实无必要非要公布其名单不可,更无必要非要弄得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才解恨的地步。就此而言,重庆市拒绝公布造假者名单正是维护了考生的受教育权利,而至于是否着眼于追查官员责任,则就要观其行了。    

  (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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