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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张会明申请执行(2007)老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及(2008)老执字第123号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委托评估、拍卖郭星宏所有的位于洛阳市老城区西平街18号院3号楼6单元501号房屋1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