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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综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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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8月1日起施行
垂钓禁占道 违者将受罚
  本报讯 今年3月,市法制局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的《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引起市民广泛关注,经过市民们和钓鱼爱好者的充分讨论,《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日前正式出台,并将于8月1日起实施。

  “规定”主要对垂钓中的不良行为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处罚职责,有利于建立我市文明垂钓的长效管理机制,有利于市区河流水系渔业生态的良性、持续发展。据了解,垂钓不良行为突出表现在乱捕滥捞、野蛮垂钓、破坏市政设施、影响市容、阻碍交通、污染环境等方面,“规定”将渔政、建设、公安、环保、水利、园林等有关部门分别纳入了管理体系,明确职责、有序协调,共同治理。

  “规定”明确指出,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垂钓,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为保护资源,“规定”要求不得使用连体钩、串挂钩等方法垂钓,不得下网捕捞;禁止在禁钓区、禁钓期内垂钓,禁止驾船入河垂钓,如有违反并拒不改正的,将由渔政管理机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规定”要求垂钓者爱护公物,讲究环保。今后,若垂钓者违反“规定”,损坏了河岸树木、绿地、彩砖及其他设施,或向水域、河岸乱扔废弃物等,建设、环保、园林等部门执法人员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规定”还将垂钓者的人身安全纳入了管理范围,要求垂钓者注意安全,服从管理,在规定时间和地段内文明垂钓。(石蕴璞 刘可可 程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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