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记者 周婷玉)卫生部日前公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明确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托儿所、幼儿园是学龄前儿童生活和学习的场所。儿童在集体生活条件下相互密切接触,如果疏于管理容易引起疾病的传播和流行。为此,1994年卫生部与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在对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卫生部与教育部共同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目前的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今年8月15日。
管理办法草案指出,托幼机构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管理办法草案强调,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发现入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儿童离开托幼机构三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进入托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