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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8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要求
逐步将门诊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新华社北京8月3日电 (记者 杜宇)记者3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要求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意见》指出,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要在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门诊医疗服务特点和城镇居民对门诊医疗保障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筹资、支付等政策和就医、费用结算、业务经办等管理措施,通过统筹共济的方式合理分担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

  《意见》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门诊统筹所需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列账。开展门诊统筹应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医药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意见》强调,要探索适合门诊统筹费用控制机制和结算管理的方式。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探索适应门诊统筹管理需要的经办方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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