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爱国 通讯员 高晋) 一辆凯旋轿车碰撞起火,因无法打开车门,致人车俱焚,受害司机家人状告汽车制造、销售商并索赔500万元(本报曾作报道)。8月12日,涧西区人民法院经重审调解了这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经调解,被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支付死者家属慰问金15万元。
2008年1月9日零时55分,窦某驾驶雪铁龙·凯旋轿车在涧西区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一拖集团公司5号门口附近时,前保险杠、前脸右侧追尾撞到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装载车尾部,瞬间,轿车起火。赶往现场的人员用车载灭火器灭火未能奏效,救援人员无法打开车门,砸碎右车门玻璃,仍无法将车门打开,后119消防车赶到才将大火扑灭。此时,接到报警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障人员赶到现场,也发现车门均不能打开,经使用撬具仍然无效,后清障人员从轿车前挡风玻璃处翻入车内,发现窦某已被烧死在车内。由于装载车司机无照驾驶,且撞车后逃逸,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窦某的家人于2008年8月11日以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为由,将神龙公司和汽车销售单位洛阳龙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乘用车辆司乘人员安全保护的强制性标准。该标准规定:九座以下的乘用车在碰撞后,不使用工具每排座位至少有一个车门能够打开。碰撞过程中,燃料供给系统不允许发生泄漏。神龙公司向受害人提供的车辆没有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应当承担产品质量的侵权责任。龙飞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要求二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490万余元。
被告神龙公司答辩称,窦某是交通事故致死,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已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告应向其提出民事赔偿;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所涉车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该车与装载车发生强烈碰撞,碰撞中损坏严重;原告请求赔偿的标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属滥用诉权,应予驳回。
被告龙飞公司口头答辩称,产品质量问题与经销商无关。
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神龙公司不能对车辆违反国家规定的不正常情况的发生,提供自己可以免责的证据证明。所以,应认定该轿车在制造方面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且该质量缺陷造成了受害人窦某被撞伤后不能得到及时施救而被烧死亡。对此,被告神龙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如果被告神龙公司直接承担后,龙飞公司应不再承担责任。遂判决赔偿受害人各种经济损失27.9万元。
神龙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发还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审判人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