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严峻现实,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了“完善部门联动机制”的应对举措,提议把醉酒驾车纳入单位考核,可看作是有关部门的无奈之举。然而,这并不是什么好主意,而是法治时代的悲哀。
为什么醉酒驾车事故不断?对此,有关部门需要反躬自省。比如,我们有一次又一次的专项整治和集中整治,这样的“铁腕”为什么不能成为贯穿365天的工作常态?难道醉酒驾车和交通事故有周期可言,需要宽松有度么?有关部门是否做到了最大化的“有法必依”,进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民众安全?至于立法层面的问题,交管部门也应从实践层面展开调研,提出意见,推动更具有威慑力的相关法律出台。有关部门的应有职责正在于此,而不是求助“单位制”的回光返照。 (付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