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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宝马车肇事案 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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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8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河南宝马车肇事案 一审判决
判处6被告赔偿189万元
  新华社郑州8月19日电 (记者 李丽静)河南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日前就“1·21”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醉酒驾车的王卫斌、宝马车主张佳佳等6名被告赔偿6名死者亲属共计189万余元,赔偿伤者孙邦成5200多元。

  法院查明,今年1月21日22时许,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王丰勤驾驶本单位的桑塔纳轿车行至310国道时,与张彦青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轻微事故。后双方分别叫来朋友等10余人在事故现场协商处理。

  23时许,王卫斌醉酒后,借车主张佳佳的宝马730型轿车,沿310国道超速行驶,与停在超车道上的王丰勤的轿车相撞,致现场协商处理事故的6人当场死亡,包括王卫斌本人在内的7人不同程度受伤。

  王卫斌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次日凌晨2时到三门峡市公安局投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卫斌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丰勤、张彦青承担次要责任,6名死者及6名伤者无责任。

  7月3日,湖滨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卫斌有期徒刑6年6个月。6名死者亲属及6名伤者将肇事司机王卫斌、宝马车主张佳佳、桑塔纳轿车司机王丰勤、陕县计生委、两轮摩托车司机张彦青及为桑塔纳轿车投保交强险的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等6家单位和个人另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卫斌在事故发生5小时后,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仍达112.5㎎/100ml,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对各项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张佳佳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出借车辆时,对借车人是否酒后有严格的审查义务,对王卫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丰勤与被告张彦青应在事故后采取必要的报警、警示措施,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陕县计生委对其单位车辆管理不善,对驾驶员王丰勤教育和管理失责,应对王丰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都邦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综合事实、情节,法院判令都邦保险公司赔偿6名死者的亲属9万元;判令王卫斌、张佳佳共同赔偿126.06万元;判令王丰勤、陕县计生委赔偿27.01万元;判令张彦青赔偿27.01万元;同时判令6被告赔偿伤者孙邦成各项损失5265.79元;判决案件受理费由6被告分担。

  据了解,由于鉴定、估损等原因,其他5名伤者的民事赔偿部分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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