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盗窃犯藏庆伟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执行死刑。
藏庆伟是孟津县人。2007年10月8日晚9时许,藏庆伟酒后到孟津县某村一村民开的商店买烟,与店主发生口角。藏庆伟持商店门口的木板凳、石块,打、砸被害人头部数下,致其严重颅脑损伤,当场死亡。随后,藏庆伟又将该商店内的香烟、方便面、香皂等价值1200多元的物品拿回家中。次日,藏庆伟被抓获。
2008年5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藏庆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法院宣判后,藏庆伟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
(李江涛 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