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等。
我拟立法明确武警执行安保任务职责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 陈菲 崔清新)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责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总结武警部队参加处置拉萨“3·14”和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成功经验,应当对武警部队负有参加处置这类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研究,建议将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规定合并修改为: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草案第七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下列安全保卫任务:(一)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三)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四)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五)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六)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押运任务;(七)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八)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调动使用武警部队执行安保任务须严格审批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崔清新 陈菲)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对调动使用武警部队执行安保任务的审批进行了严格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有些常委委员对哪一级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可以调动、使用武警部队有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研究认为,调动、使用武警部队实际上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
据此,草案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具体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既要充分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责,也要明确人民武装警察的基本行为规范,从严治警。因此草案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人民武装警察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等。
拟立法规范行政机关强制行为,如“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等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 隋笑飞 崔清新)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行政强制法草案,24日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从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等多个方面,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
行政权力与公民个人生活关系密切,有专家曾如此形容:一个人从他出生报户口开始到死亡,都必须同行政机关发生关系。但行政机关拥有哪些强制措施?如何防止这些强制措施被滥用?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权力面前如何得到保护?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情况不容乐观。
为从制度上防止行政强制权力的滥用,依法对行政机关履职进行监督,草案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其必须“由法律设定” 或者“行政法规”设定。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这等于画下了一道线,明确了什么部门能够制定什么层次的行政强制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在约束行政机关的同时,草案的一些规定也凸现了人文关怀。如“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等。
对过时法律条文进行清理修改:“投机倒把”将成历史名词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 陈菲 吴晶)“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了修改。
根据草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并作出了修改。这意味着“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将成为历史名词,不再出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