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债权人:
本院根据债权人周耀伟对债务人洛阳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2009)洛民五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立案受理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未收到本院通知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管理人(地址:洛阳市中州中路数码大厦A座1502号洛阳润华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电话:0379—63120360)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9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第三天(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地址:洛阳新区展览路与望春门街交叉口)召开,望准时参加,并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