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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建议不宜判孙伟铭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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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9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孙伟铭案二审庭审结束 
检方建议不宜判孙伟铭死刑
  新华社成都9月4日电(记者 任硌 苑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9月4日上午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孙伟铭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前,酒后无证驾车致4人死亡、1人受伤的孙伟铭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孙伟铭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下午,孙伟铭为亲属祝寿,其间大量饮酒。其后,孙伟铭驾驶川A43K66别克轿车送父母后,往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17时许,行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孙伟铭驾车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轿车尾部后,继续驾车高速行驶,当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相向正常行驶的4辆汽车,造成川AUZ872长安奔奔轿车内驾驶员张景全及同车乘客尹国辉、金亚民、张成秀死亡,另一乘客代玉秀重伤。

  经鉴定,川A43K66轿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34公里至138公里,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达到醉酒驾车标准。一审宣判后,孙伟铭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以及一审量刑过重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组成合议庭,于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从上午9时30分一直持续至13时。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孙伟铭行为的定性及适用法律、量刑等展开了激烈辩论,孙伟铭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呈交了部分新证据,控辩双方对此进行了质证。检察人员在阐述出庭意见时表示,孙伟铭罪行严重,情节恶劣,必须为其罪行付出代价,应当依法严惩。检方指控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综合考虑本案的各种因素,建议法庭不宜对孙伟铭判处死刑。

  13时许,合议庭休庭10分钟进行合议,复庭后,审判长宣布因此案案情重大,须提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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