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财政补助2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提高住院报销比例5%,最高支付限额可达11万元
■扩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将意外伤害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大学生参保缴费和医疗待遇与中小学生保持一致,长期参保居民可享受优惠政策
■参保居民可办理转外就医及异地居住就医
本报讯 (记者 李迎博 通讯员 于德海
陈维良)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实行新政策。调整后的政策不仅增加了财政补助、扩大了参保范围,而且住院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均有所提高,将使更多的城镇居民受益。
值得注意的是,新政策首次将新出生婴儿纳入保障范围,新出生的婴儿可按年度缴费,从参保缴费次月起,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提高财政补助20元 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起增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20元。我市新调整的政策规定:筹资标准相应提高20元,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具体地说,我市一般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调整后的筹资标准为240元,其中,财政补助由100元提高至120元,个人缴费120元不变;学生(包括大学生和各类中专、技校、中小学等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保,调整后的筹资标准为15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不变;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重度残疾成年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调整后的筹资标准为240元,其中,财政补助由160元提高至180元,个人缴费60元不变。
另外,低保学生儿童参加医疗保险,调整后的筹资标准为150元,其中,财政补助由110元提高至130元,个人缴费20元不变;重度残疾学生儿童筹资标准150元,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提高住院报销比例5%
医保政策规定,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后,起付线以下的费用,需要自己支付;起付线以上的,则按比例报销。为保障广大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新政策增加了一条重要规定:在现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各级医院起付标准维持不变。
具体为:一级医院(含定点社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70%提高至7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由60%提高至65%;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55%;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恶性肿瘤的放疗及化疗、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等按比例报销的特殊疾病门诊病种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55%。
最高支付限额可达11万元
新政策还规定从2010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参保学生和未成年人如果参加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的基础上,可再报销3万元,两项合计报销7万元;参保成年居民如果按不同缴费标准参加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的基础上,可再报销3万至7万元,两项合计最高报销7万至11万元。
如,居民张某参加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又缴纳了90元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那么,张某既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如有大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继续治疗,还可继续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7万元的补偿。张某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两项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7万元=11万元。
扩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
为减轻参保群众负担,从2010年起,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增加特殊疾病门诊病种5种,实行限额支付标准。
体为:心脏支架术后抗凝每月200元、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每月200元、糖尿病并发症(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皮肤病变和末梢神经病变)每月160元、Ⅱ度以上心衰每月120元、肾脏疾病(指肾脏综合征和慢性肾小球肾炎)每月160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后4种特殊疾病实行集中认定。城市区参保居民,于每年的5月、11月的1日至20日(节假日除外)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二楼服务大厅32号窗口申请认定;各县(市)参保居民到所在县(市)社会保险中心申请认定。
将意外伤害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虽然原政策已将意外伤害保险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但一直由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认定、理赔,而新政策则将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王亚伟说。
政策规定,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和各类学生(包括大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的规定执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因违法犯罪、酗酒、吸毒、自残、自杀、酒后驾驶及有明确责任方或依法应由第三责任方承担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大学生参保缴费和医疗待遇与中小学生保持一致
以前,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无论是缴费标准还是享受待遇均异于中小学生。而从2009年9月1日起,我市2008年针对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不再执行。
今后,我市参保大学生的缴费标准、住院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都将与参保中小学生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致。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另外,我市还将实行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拨付给高校包干使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长期参保居民可享受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居民长期参保,我市还专门建立鼓励居民长期参保缴费机制,长期参保的居民可享受不同的优惠待遇。具体有: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毕业后未能及时就业,学籍档案暂时在学校保管期间,可继续随同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超过8年的,其最高支付限额在原基础上提高500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超过8年的,其最高支付限额在原基础上提高10000元。
——对确有困难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不含本人18周岁以前的缴费年限)按每3年折算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参保居民可办理转外就医及异地居住就医手续
城镇居民参保后,符合市外转诊就医的(经本市二级甲等医院或三级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难以确诊的疑难病症或本市无治疗条件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专家签字,所在医院医保办审核,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可办理市外转诊就医手续。
城镇居民参保后,在外地长期居住的,凭本人异地暂住证或异地社区证明或异地务工劳动合同,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后,可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凡未经审批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急诊外,一律不予报销。
参保缴费开通银行缴费系统
为了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城镇医保业务,我市特指定洛阳银行开通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系统。今后,城市区一般居民、少年儿童参保缴费不必再东奔西跑,都可就近办理。各县(市)仍按原缴费办法办理参保手续。
城市区一般居民、少年儿童首次参保:首先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家庭参保成员的户口簿页复印件(户籍为集体户口的居民携带户口复印件)和2.5厘米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5个工作日之后,携带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就近的洛阳银行网点缴费,首次参保需同时缴纳医疗保险证卡费7元。
续保:携带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就近的洛阳银行网点缴费。缴费系统中,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默认的是居民去年的缴费金额,如需修改,请先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籍所在社区,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办理变更,5个工作日之后,到就近的洛阳银行网点缴费。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请先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相应的资格认定手续——由社区进行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复查,县(市)区民政局负责认定审批后,社区负责更新系统中的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然后再办理缴费手续。
其他人员参保:各类学校学生由学校负责;低保人员、优抚对象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由残联部门负责。
据悉,2010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缴费后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12333;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0379)63221792;中国人寿保险洛阳分公司健康保险部(0379)6334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