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伊河市区段防洪标准,保护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决定实施伊河市区段防洪综合治理工程。现将该工程建设征地、拆迁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范围:上游自龙门焦柳铁路桥,下游至偃师市顾县镇杨村入洛河口,全长45公里,伊河两岸河道控制蓝线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并依法予以拆迁补偿。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形式的建(构)筑物,不得抢种、抢栽苗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违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并给予相应处罚。
三、对违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搭建的各类违章建筑,各种种植作物、养殖水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十日内自行拆除、清收,并停止新的建设、种植、养殖经营,违者将依据有关法规、政策给予相应处罚。
四、伊河市区段防洪综合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由洛阳市伊河综合治理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偃师市人民政府、洛龙区人民政府、洛阳伊洛工业园区管委会、市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用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五、为确保伊河市区段防洪综合治理工程顺利实施,各单位、各部门要为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对工程建设应给予大力支持,对无故阻挠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的,将视情节轻重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0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