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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9 月 12 日 星期    【打印】  
违反禁令吸烟,拘留
全市“平安中原”3号行动启动,10项措施严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隐患
  本报讯 (记者 刘爱国 通讯员 林楠)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明火、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昨日,我市召开“平安中原”3号行动启动仪式暨国庆安保、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动员会,颁布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10项措施。即日起,凡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将受到严惩。

  市消防支队负责人介绍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10项措施: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主动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存在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予以查封。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锁闭安全出口、在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5日以下拘留。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埋压、圈占消火栓,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5日以下拘留。

  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明火、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留宿人员的,立即清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5日以下拘留。

  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易燃、可燃装修和装饰材料的,责令拆除,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5日以下拘留,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予以查封。

  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对被查封的人员密集场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郭丛斌指出,现在距国庆60周年不到20天时间,各级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的严峻形势,刻不容缓地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活动,全力做好国庆60周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60周年国庆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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