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区新建、扩建道路沿线两侧土地、规划和建设的管理,改善道路两侧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2008年1月1日后在城市区新建、扩建道路,凡新建、扩建的道路两侧范围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城市交通主干道严格控制,加强土地、规划和建设管理。
二、对上述新建、扩建的道路两侧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原则上不再办理除园林、农业以外的企业用地和宅基地手续,确需办理的,由国土规划部门共同提出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国土部门要加强上述道路两侧的土地管理,对非法占用或租赁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建委、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配合,依法予以查处。
三、市规划局要积极做好上述新建、扩建道路两侧规划编制工作,加强道路两侧的规划管理;对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而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市建委要积极做好上述道路和两侧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杜绝道路两侧出现破坏市容市貌的私搭乱建现象,严禁擅自增开道路口,并对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依法查处。
五、城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上述道路两侧城中村和城市居民的建设管理,严禁擅自进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在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应遵循原址翻建,不得超出原建设规模的原则。
六、上述道路两侧,凡未经批准而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法加强管理。
七、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等部门以及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严格管理,确保上述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对管理不到位、越权审批或滥用审批权的,由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对不听劝阻、暴力抗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200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