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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0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导游小费转正并非治宰客良方
  国际惯例也不是小费“转正”的足够理由,任何惯例与国情对接时都必须考虑实际效果。如果让游客另掏腰包的小费“转正”了,而随意宰客的行业潜规则却没有得到遏制,那么看上去很美的国际惯例,不过是对游客进行双重盘剥的一个借口。

  深圳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将会在一个月内出台,其中明确规定,允许导游合理加收导游服务费,即通常所谓的小费。

  像任何一项改革一样,谁从中受益谁就会成为热情的拥护者。有旅行社负责人就认为,如果有了导游服务费这项收入,导游在服务中会更尽心尽力,同时,也不需要在“灰色收入”上花太多的心思。按照他们的这种说法,似乎在小费“转正”之前,导游并无尽心尽力的义务,并且在“灰色收入”上花心思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其实,“灰色收入”何止是导游个人在追逐?强迫游客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等宰客行为,表面上看是某些不良导游的个人行为,背后却是不法旅行社、商家和导游共同导演、实施和瓜分利益的丑恶行径。旅行社团费过低、导游薪酬过低,往往是种种宰客行为得以实施的借口。尽管《旅行社条例》已经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零团费、负团费揽客,导游不得强迫游客参加购物和自费项目,但是此类事件仍然层出不穷。与其说激烈的竞争使然,不如说是因为旅行社、导游仍在追逐暴利。

  长期以来,旅行社被认为是暴利行业,管理不到位情况下的宰客就是暴利的重要来源。业内并不期待现有生态有什么实质性改变,因为浑水摸鱼才是潜规则得以继续的理想环境。尽管小费“转正”获得了掌声,但它顶多被视为一种锦上添花。凭空而来的钱财,游客掏腰包支付,不要白不要。而要以小费“转正” 来医治导游宰客,无疑是开错了药方。以小费之“小”,要填满旅行社、商家、导游这个利益链条上各方面的胃口,显然是不现实的。以小费“转正”去对决行业潜规则,不是一种天真,就是一次向游客二次伸手的计谋。

  治理旅游行业种种乱相,其实并不缺乏有效的制度设计。比如,关于导游薪酬的问题,导游属于旅行社雇员,理应由旅行社按其劳动的质与量支付报酬。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服务合同,向旅行社支付全部费用,没有再次向导游支付小费的义务。如果各方都遵守法规的规定,谋取的是合理的利润和酬劳,那么在严格监管下,旅游行业本应形成一个良好的平衡。但是,在暴利思维之下,这一行业乱相丛生,一些机构和个人正好乘乱获利。现在,不是按照已有的制度加强管理,而是试图以额外的利益去安抚躁动不已的诉求,实在让人看不到其合理之处。

  国际惯例也不是小费“转正”的足够理由,任何惯例与国情对接时都必须考虑实际效果。如果让游客另掏腰包的小费“转正”了,而随意宰客的行业潜规则却没有得到遏制,那么看上去很美的国际惯例,不过是对游客进行双重盘剥的一个借口。                 (周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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