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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1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阳光下的量刑“讨价还价”实现多赢
  被告人有权“讨价还价”了,这迫使检察官先要出个价,这个价一旦上了法庭,就要接受公众的检验;如果法官判决与检察官量刑建议差距太远,民众同样会盯着检察官是否依据法律提出了抗诉——这些都无疑可以督促检察机关要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力。  

  11月1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扬州市邗江区法院、邗江区检察院举办的全国量刑程序改革研讨会在扬州举行。邗江法院在江苏省率先实施量刑程序改革,量刑时被告和法官可以“讨价还价”。当天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一被告人盗窃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拒不承认自己盗窃,法庭庭审时得知量刑程序改革的“利好政策”后,自愿认罪,最终被减刑。(《扬子晚报》11月3日)

  “讨价还价”我们听过两种,一种是私底下的勾兑,被告人用人情、金钱与法官进行交易,“讨价还价”,换取法外的从轻处理;一种是美国的“辩诉交易”,检察官与被告人进行谈判,以被告人的认罪来换取检察官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的减少。但像邗江法院这样的,被告人可以当庭就自己的量刑问题 “讨价还价”,这还是第一次,因为根据现行的法律,在以往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犯罪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辩论后,量刑的事情就没有检察官和被告人的事了,一切由法官在密室里面完成。

  从今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改革工作,就是要将量刑的过程置于阳光之下,让法官的审判不但在定罪上做到公正,而且在量刑上做到公正,这是一种多赢的举措。在以往的庭审程序中,被告人只可以对如何定罪进行辩论,却不能对如何量刑进行辩论,这与我们以往仅仅重视定罪而忽视量刑的思维是分不开的。其实不然,以往我们允许被告人在定罪上辩护,那其实也是一种在“定罪”上的“讨价还价”,现在不过是在量刑上增加一道程序而已。

  被告人的“讨价还价”,少不了检察官首先要出“价”——量刑建议,所以让被告人“讨价还价”,其实也是在督促检察官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以往,检察官只对定罪问题关注,至于量刑,检察官并不过问。定罪固然重要,但量刑同样很重要,一个人因为犯有盗窃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和被判处无期徒刑无疑是冰火两重天。如今,被告人有权“讨价还价”了,这迫使检察官先要出个价,这个价一旦上了法庭,就要接受公众的检验;如果法官判决与检察官量刑建议差距太大,民众同样会盯着检察官是否依据法律提出了抗诉——这些都无疑可以督促检察机关要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力。

  对于法官来说,检察官与被告人的“讨价还价”,让案件量刑问题越辩越明,法官“兼听则明”,更能让判决接近正义。当然,更重要的是,检察官与被告人的“讨价还价”,将量刑问题说得很清楚,民众对量刑问题也看得很明白,这就有利于改变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状况和制约暗箱操作的现象。

  别老是盯着被告人会在“讨价还价”中占有多少便宜。其实,对于司法公正、司法文明,阳光下的“讨价还价”是个好东西!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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