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政法委《关于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神和市委政法委《关于评选全市政法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先进集体和执法先进个人的通知》要求,经逐级推荐,市委政法委拟对55个执法先进集体和55名执法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现将评选条件和拟表彰的名单向社会公示,如发现公示对象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向市委政法委反映。
公示时间:2009年11月6日至2009年11月9日
联系电话:63251260
中共洛阳市委政法委员会
2009年11月6日
一、执法规范化先进集体基本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落实上级的各项决策部署,忠实履行职责,出色完成任务,工作业绩突出,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可。
2.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执法,执法办案数量多、质量高,近三年以来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重大责任事故和冤假错案。
3.积极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执法责任制得到较好的落实,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在上级组织各项考核中居同级同类单位前列。
4.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勤政廉洁、作风过硬,队伍管理严格,警民关系融洽。
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落后,或近两年发生涉法涉诉赴京非正常上访的,不得评为“执法规范化建设先进集体”。
二、执法先进个人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作风扎实,廉洁自律,业务精通,成绩突出,近三年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均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3.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执法为民,热情为群众服务,严格执法,文明办案。
4.公安机关推荐的执法先进个人,应符合以下标准:
(1)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近三年所办理的刑事案件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总数(无逮捕必要除外)中,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人数所占的比率均达到95%以上,且没有发生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要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近三年办理的刑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总数(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除外)中,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人数所占的比率均达到95%以上。
(2)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能够依法及时履行职责,近三年所办理的各类行政案件,无因履行不当导致处理结果被上级机关变更、撤销,被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终变更、撤销、限期履行或引起国家赔偿等情况。
(3)在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等场所管理工作中,近三年无发生在押人员、执行对象行凶、自杀、相互斗殴或脱逃的情形;无体罚、虐待在押人员、执行对象的情形。
(4)近三年所办理的案件无赴省进京上访案件。
(5)近三年以来所办理的案件无撤案、无错案,无因履职不当导致国家赔偿等情况,且未受到《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其他有关规定责任追究。
5.检察机关推荐的执法先进个人,应符合以下标准:
(1)在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中,近三年所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判决率均在95%以上。
(2)在反贪、反渎职侵权等自侦案件工作中,能够依法适用、变更和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近三年所办理的自侦案件的有罪判决率均在95%以上。
(3)在监所检察工作中,近三年无发生在押人员、执行对象发生行凶、自杀、相互斗殴或脱逃的情况;所在的监所无体罚、虐待在押人员、执行对象的情况。
(4)在民行检察工作中,近三年来办理的被上级检察机关采纳的抗诉案件均在本单位排名前列。
(5)近三年所办理的案件无赴省进京上访案件。
(6)近三年以来所办理的案件无撤案、无错案,无因履职不当导致国家赔偿等情形,且未受到《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其他有关规定责任追究的。
6.审判机关推荐的执法先进个人,应符合以下标准:
(1)近三年以来所办理的案件没有被上级法院发还改判的情况。
(2)近三年来办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无超审限情况,办理的刑事案件无超期羁押情况。
(3)近三年来办理民商事案件中,市中院的案件调撤率达到30%以上,基层法院的案件调撤率均达到60%以上。
(4)近三年所办理的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均在95%以上,且办理执行案件的数量在本单位位居前列。
(5)近三年所办理的案件无赴省进京上访案件。
(6)近三年以来所办理的案件无错案,无因履职不当导致国家赔偿等情形,且未受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责任追究的。
三、拟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一)先进集体(55个)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洛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偃师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偃师市公安局法制室
孟津县人民法院会盟法庭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孟津县公安局常袋派出所
新安县人民法院五头法庭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新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第三中队
宜阳县人民法院韩城法庭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宜阳县公安局韩城派出所
伊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伊川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汝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
汝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洛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洛宁县公安局东宋派出所
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嵩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嵩县公安局法制科
栾川县人民法院行政庭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栾川县公安局法制科
涧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
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涧西公安分局郑州路派出所
东方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嵩山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西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西工公安分局法制科
车站公安分局刑警大队
老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老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老城公安分局刑警第二责任区中队
氵廛 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氵廛 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氵廛 河公安分局东关派出所
洛龙区人民法院白马寺法庭
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洛龙公安分局白马寺派出所
吉利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吉利区公安局大庆路派出所
高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高新公安分局辛店派出所
龙门公安分局龙门派出所
(二)先进个人(55名)
吴爱国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员
陈红伟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局长
董 峰 洛阳市公安局法制处科员
张孟伟 偃师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城关法庭
庭长
王建平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主任
黄鹏元 偃师市公安局缑氏派出所所长
王建宏 孟津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李树勋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康振虎 孟津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指导员
袁宪伟 新安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张 林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
科长
陈胜永 新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科员
李会兴 宜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曹海霞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
科长
朱横科 宜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中队长
王桥坡 伊川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员
郭筱雨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吴世丕 伊川县公安局半坡派出所指导员
杨朝幸 汝阳县人民法院三屯法庭庭长
李武力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苗胜伟 汝阳县公安局科员
张海萍 洛宁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张西根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一科科长
范云峰 洛宁县公安局刑警队中队长
徐光辉 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一科科长
李双武 嵩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晋利成 嵩县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
赵新普 栾川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付武超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魏广欣 栾川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郭军智 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王海军 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正科级检察员
张陆俊 涧西公安分局湖北路派出所所长
赵建忠 东方公安分局综合科教导员
刘 刚 嵩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
王雪兰 西工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王 卫 西工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王普周 西工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
李苗玲 车站公安分局车站派出所教导员
卫宏战 老城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高 祺 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
科长
杨灵贵 老城公安分局西关派出所副所长
刘家定 氵廛 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刘 波 氵廛 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丁军豪 氵廛 河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长
王智平 洛龙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许跃峰 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
科长
李成敏 洛龙公安分局关林派出所副所长
李卫勇 吉利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梁占杰 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
王剑波 吉利区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
刘小平 高新区人民法院民庭庭长
郭 阳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副主任科员
万献鸿 高新公安分局孙旗屯派出所副
所长
牛建民 龙门公安分局龙门派出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