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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版:嵩县新闻·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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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工作法是个宝
7年疙瘩今朝解开了
何村乡4个村4800人
饮水安全难题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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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知识竞赛
巩固创卫成果
锄头与画笔可以兼得
变“势单力薄”
为“众人拾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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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丝画解
思想火花
律师为黑社会辩护 ≠为其说好话
一语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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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1 月 12 日 星期    【打印】  
律师为黑社会辩护 ≠为其说好话
  在重庆打黑审判中,赵长青和周立太是“黑社会”的辩护律师,他们的言论遭到公众和网民的批评,为“黑社会”辩护的律师们被称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京华时报》11月9日)这对辩护律师们而言,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公众容不得律师为“黑社会”辩护,这从情感上讲是可以理解的,但个人感情不能替代法律。

  “兼听则明”的道理人人都懂。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诉讼需要具备三方主体:控诉方、辩护方、裁判者。控、辩、审三种诉讼职能相分离,裁判者中立、控诉方和辩护方平等对抗,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格局,也是程序正义、正确适用刑罚的必要条件。“黑社会”触犯法律,自然应受法律制裁,但从法律层面上说,“黑社会”仍拥有法定的权利。

  律师之所以要为包括“黑社会”在内的被告人提供辩护,是因为在法治社会里,我们既要保护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公民的正当权利,也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此外,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还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努力追求司法公正的神圣使命。因而,律师的辩护决不能被简单地看成是“为被告人说话”,更不能轻率地称其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

  (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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