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11月20日电 (记者
顾烨)江苏省江阴市法院近日对一起因行人乱穿马路而受伤引发的交通事故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行人承担六成责任,肇事司机承担四成责任。
2009年2月13日下午,38岁的洪莲在江阴市滨江东路步行过道时,由于着急过马路,未看清左右车辆行驶情况,结果被一辆客车撞倒,造成自己骨折,客车损坏。
对于这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洪莲在事故路段从道路中心隔离设施的间隙横穿机动车道时,未让机动车先行,违法在先,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而肇事司机陈某所持有的驾驶证也早已过期,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遇情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因此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洪莲将司机陈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
江阴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洪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因事故中洪某承担主要责任,故应减轻肇事司机陈某的赔偿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后当事人并无异议,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