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午,笔者和几个朋友在新区一家饭店吃饭时,被服务员告知我们点的菜不够最低消费。好说歹说之后,还是多点了几个菜才算过关。
不管你吃完吃不完,都要凑够最低消费标准,这明摆着是“霸王条款”。可能,饭店在制定这个规矩的时候也考虑到了消费者的接受程度,但为了利益最大化,就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到一边,这实在令许多消费者气愤。
饭店也是一个消费者,也要购买各种服务和商品。本报18日报道,我市出台新规,凡来新区开办服务业企业,最高可获当年其对市、区财政贡献额70%的奖励。将心比心,如果新区服务业发展机构也定下类似“最低消费”的规矩,不知上述饭店会怎么想?
这种带有强卖味道的“最低消费”,在市区饭店屡见不鲜。且不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维护,单从诚信道德上也说不过去。发展第三产业,除了降低政策“门槛”,商家也要降低“门槛”,少一些霸气,多一些亲切,否则,消费者会用脚“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