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即日起,我市开始实施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补助政策:凡我市城市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且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转购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可享受一定的资金补助。
“这项政策的实施,标志着我市在实行实物供应基础上,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开始尝试实物供应、货币补助相结合的运作模式。”昨日,谈起这项新政策,市住房办副主任聂天宇说,新政策实施对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住房保障水平,缓解当前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矛盾,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问题,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可补助900多户家庭
据介绍,目前,省政府拨付的1214万元补助资金,市政府配套的1821万元补助资金,已全部到位。
“按照补助办法和资金规模,我市补助对象最高可获得3.6万元补助,可以补助900多户。”市住房办经济适用房开发科销售负责人张玉安对此进行了简单计算。
新政策中对申请者购买普通商品房区域也有明确限制,即在有效期内选择购买城市区面向社会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这里的普通商品住房不包含二手房。”张玉安解释说,城市区也有明确范围即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回族区、洛龙区、高新区、经贸开发区。
申请补助要同时具备多项条件
根据要求,要想享受新政策,购房家庭或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洛阳市城市户口、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中低收入家庭);二是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三是在限定时间内购买了符合条件的普通商品房。
与此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洛阳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补助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住房现状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等。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在提供住房和收入证明时,要由单位和市纪委派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委会和办事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市纪委监察局等单位将进行监督
为防止有人虚假领取补助资金,市住房办将邀请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等单位全程参与监督。所有享受补助的对象,都要通过社区和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助的申请家庭或个人,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申请购房补助者,可到市公积金大厦二楼服务大厅经济适用住房服务窗口(太原南路396号)办理相关手续。咨询电话:64812624,监督电话:64811681。 本报记者 李江涛 连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