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房地产健康发展,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洛发〔2009〕12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洛政〔2008〕60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在实行实物供应的基础上,尝试实物供应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运作模式。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洛阳市城市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且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转购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补贴对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内部分,每平方米补助400元,其中市财政每平方米补助340元,商品房所在区财政每平方米补助60元。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原则。实行即购即补、不购不补。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有效期为200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办理程序。
(一)有意向在2009年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住房现状证明、收入证明等资料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办)进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登记。住房办采取询问、查证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拟补贴购房对象在新闻媒体公示后无异议的,确定为补贴购房对象。住房办将建立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档案,并向购房对象出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明。
(二)补贴购房对象持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明,在有效期内自主选择购买本市区内面向社会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一套(不含二手房)。
(三)补贴购房对象携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明、加盖有“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字样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交款凭证等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领取货币补贴款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银行卡向补贴购房对象发放货币补贴。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或个人购买的补贴住房,购房合同禁止撤销、变更。登记发证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中载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及货币补贴材料一并进入产权档案。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或个人购买的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未满5年上市交易的,须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款项;所购房屋产权满5年后为完全产权。
第八条:实行退出制度。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或个人,不得再次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情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或个人,适用国家、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补贴购房对象到住房办申请办理期限截止到201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