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申请人河南洛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洛阳三江饲料有限公司、洛阳三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07)洛龙法民初-2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已向二被执行人依法发送执行通知书,要求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但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保定、陈明智在收到通知书后均未自动履行,现予以公告督促执行,如拒不履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告期间,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予以奖励。(举报电话:63158703)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