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松战) 从12月1日起,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暖气(热力)
初装费、燃气初装费停止征收,代之的将是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120元标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
近日,市政府下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
《办法》规定,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利用收费机制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水、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配套费。
征收(代征)机关负责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回族区、洛龙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吉利区和高新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其中,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征收;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窗口,办理城市配套费的缴纳手续。燃气公司、热力公司、水务集团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办法》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暖气(热力) 初装费、燃气初装费停止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