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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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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气瓶应该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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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2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车用气瓶应该上“户口”
  本报讯 (记者 孟山)市质监局近日出台措施,对车用气瓶的安装、使用、充装、检验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管。

  具体监管措施包括: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必须取得安装许可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安装车用气瓶,建立安装档案,将气瓶出厂文件、安装资料等及时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登记证。

  出租车公司和公交公司等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车用气瓶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须认真落实车用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制度,严格按加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气。对不按时取得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到期不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加气。

  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须认真履行气瓶安全检验技术把关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车用气瓶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和评定要求等规定,保证气瓶检验质量,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在瓶体醒目位置涂敷检验标志。对检验不合格和到报废年限的气瓶,检验机构必须进行破坏性处理。

  据介绍,截至目前,我市已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的单位1家,取得车用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企业2家,有车用气瓶检验资格核准证的1家;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600个,还有590余个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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