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12月12日电 (记者 朱旭东)司机王建强因泄愤撞死人,日前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4月13日,50岁的公交司机王建强为发泄对所在单位南京市中北(集团)巴士公司的不满,萌生了杀人报复的念头。当晚9时许,王建强从红山路的公司停车场私自驾驶一辆114路公交车,行至龙蟠路“花木公司”公交站时,故意撞向多名等车的乘客,李某、徐某被撞倒,迎面驾驶助力车的孙某也被撞上。王建强驾车行驶至黑龙江路与中央路路口时,又将一辆出租车和一辆轿车撞损,随后被另一辆出租车及警务亭保安拦停,并被抓获归案。此时被撞的孙某已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王建强与同事杨某发生纠纷并互殴,经公安机关鉴定,杨某被殴构成轻伤,后王建强多次强求中北巴士公司为自己评定工伤,2009年4月13日13时许再次来到中北巴士公司,采用堵大门等方法,要求中北巴士公司解决问题,因未得到满意结果,遂生驾驶公交车杀人以报复单位及社会的恶念。
公诉机关南京市检察院认为,王建强故意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致1人死亡,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王建强没有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