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重庆高院修订工伤认定规定,高院几位资深法官解读称,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12月11日《重庆晚报》)
就在我落笔之前,一个同事气愤地跑过来,说这样的规定太可恶了,岂不是纵容公款吃喝?并要求我对这一规定和重庆高院法官们的解读进行批判。和我的同事持相同观点的评论很多,网上留言也几乎是一边倒的指责。
没有谁会因为“工伤”保驾护航,就心甘情愿醉死或醉伤。如果觉得一旦规定“因公醉死醉伤算工伤”,我们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职工,就对喝酒抱着必死必伤的冲动,那就大错特错了。一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不可能在工伤保险面前为酒而死而伤,这不需要论证。否则,我们的寿险业就不可能有立足条件。
人们敏感,说到底,是千夫所指的公款吃喝使然。没有这一规定,行政单位因为“因公醉死醉伤”事件不会少赔一分,而在无序的赔付中,行政单位为了安抚当事人家属,只有拿纳税人的钱为自己“破财消灾”;相反,有了这样的规定,既可以让那些因个人原因醉死醉伤的当事人家属明白责任,又可以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判例。
与其说人们反对“因公醉死醉伤算工伤”,不如说是公款吃喝已经到了人神共愤的地步。 (据大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