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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2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税务总局明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问题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应纳税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 (记者 何雨欣 李延霞)记者14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通知,明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通知称,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通知还强调,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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