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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2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修电瓶师傅”历经1年拟出《电瓶修复市场规范》(征求意见稿)
吴公民要开公民“立法”先河
业内人士认为:《规范》没有法律效力,但其做法应鼓励
  吴公民——父母给他起的名字很有意义,重视公民权利和义务。

  吴公民没有辜负他的名字。这不,历经1年,他草拟了《电瓶修复市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开我市个人“立法”的先河。

  吴公民是某大学的法学老师。2006年8月,市发改委、市消协聘请消费者代表对公交票价涨价进行听证。作为6名消费者代表之一的吴公民,在进行市场调查时,听到不少消费者说:“公交车如果再涨价,俺就骑电动车了。”这句话让吴公民看到修理电动车电瓶的商机,于是他帮助家人开了个修理店。

  实践中,他萌生“立法”念头

  在长期的电瓶修理中,吴公民发现:市民对于电瓶的高费用支出非常无奈。按照国家规定,电瓶有450次左右充、放电时间,也就是说只能用15个月,除掉其中3个月供商家销售的周转时间,电瓶保用只有1年。1年以后,如果电瓶有问题影响骑行,用户只有去修或者去换新电瓶。如果修,花费40元到130元不等,保用时间在1个月到12个月不等;如果换,需花费320元到360元。

  所以,最省钱的方法还是修电瓶。可是让人想不通的是,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却宁愿去换新电瓶也不愿去修,原因是其中“猫腻”太多。

  同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得一些修理人员欺负消费者不懂,在电瓶上做手脚,本来可以用12个月的电瓶,如果往里面加蒸馏水或纯净水,就只能用3个月左右。所以,一些“修好”的电动车没过多久,电瓶就又坏了。

  这使得很多市民对“修理电瓶”产生怀疑,于是宁愿买新电瓶,也不愿进修理店。

  看得越多,吴公民心里就越不安。他想,若是能制定一个《电瓶修复市场规范》,让洛阳20万骑电动车的人都受益,岂不是一件大好事?

  此念一出,如岩喷浆,无法压制。多年积累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电瓶修理经验让他开始了一种大胆的行动──

  “我要给这个混乱的电瓶修理市场定个标准,让大家都有法可依!”他说。

  《规范》受到消费者和修理店欢迎

  经过前期大量的调查,参考了相关法律,2008年年底,经过一年的反复摸索,吴公民终于拟出《电瓶修复市场规范》(征求意见稿)。

  《规范》共分五章20条,分别是总则、修复人员技术规范、管理人员服务规范、法律责任、附则,对电瓶修复订立了基本的行业标准。

  其中“法律责任”一章规定:“如果电瓶使用人员要求用旧电瓶换买新电瓶,并且要求保用30个月的,应在质保卡上写清楚是30个月。”

  “一般的修理店,保质期最多12个月,极个别的可能是15个月。我之所以敢标30个月,是因为对电瓶结构的了解和对消费者的保护。”吴公民说。

  吴公民把《规范》挂到自己修理店的门口,请消费者提意见。

  让他没想到,消费者对《规范》表示欢迎。更让他没想到的是,其他修理店的老板也对《规范》感兴趣,他们说,如果大家都按照《规范》去做,消费者对修理店的信任度增加了,我们的生意也就红火了。

  从个人“立法”到国家“承认”,路还很长

  对吴公民的这种行为,有关人士如何看待?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文和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鲁辉认为:在我国,虽然法律没有赋予公民个人立法权,但同时规定,立法活动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所以,吴公民可以通过下面途径把想法变为现实──

  首先,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反映,引起其重视,如果他的“立法”真的是“空白”,为市民所迫切需要,那么它就可能会被列入到某一年的立法规划,由相关单位安排一个立法群体(吴公民可以被吸收到其中),制订出立法草案后,再安排听证会,由涉及的相关委局和人士广泛提出意见,使其完善,然后提交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组织分组会议进行讨论,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审议,最后有望获准通过。

  洛阳理工学院法律教研室教师胡志中说,吴公民的个人“立法”没有法律效力。但他积极参与立法的行为,体现了我国公民法律观念的增强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是法治进步和社会文明的表现,应当鼓励和支持。

  “吴公民的想法很好,创意不错。目前电瓶修理市场比较混乱,如果有一部法规能将其规范,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市人大常委会原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陈玉海说,如果经过讨论,吴公民制定的这个《规范》切实可行,那么市政府可以批转给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通局等相关委局,作为试行规章运作一段时间,如果效果好,“升格”为地方性法规也是有可能的。

  看来,吴公民的“立法”之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报记者 郑凤玲 实习生 宋榕榕

  相关链接

  2008年4月,洛阳市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稿代拟稿)》,洛阳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专家、教育工作者,均可以单位名义投标。此事是洛阳市突破“立法部门化”的一次尝试,使普通市民首次通过参与立法实现自己的诉求。最终,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在8家竞标单位中胜出,取得了该法规的起草权,成为洛阳市地方法规草案的首家社会力量起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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