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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2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各级政府和公共机构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自主品牌不得低于50%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记者 周婷玉 邹声文)从正在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悉,从2009年开始,各级政府和公共机构配备、更新公务用车,自主品牌汽车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

  本次常委会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08年中央决算报告审议意见的函。在报告关于坚持量力而行,严格预算执行的措施时,来函从三个方面作了报告:

  一是严格控制预算追加。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央财政超收除用于削减财政赤字、解决历史债务、特殊的一次性支出等必不可少的支出外,原则上均用于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转入下一个预算年度使用。不少地方政府也实行了类似的办法。

  二是压缩出国费等三项经费预算支出。经审核汇总,中央部门2009年压缩出国费等三项经费共计5.97亿元。各地也按照中办、国办通知要求,压缩了出国费等三项经费。今后,财政部将继续严格控制中央部门出国费等三项经费支出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三是慎重采购公务用车。2009年国务院印发了《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明确提出政府公务用车向自主品牌倾斜,调整政府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从2009年开始,各级政府和公共机构配备、更新公务用车,自主品牌汽车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为落实该要求,财政部正在会同国管局、中央纪委等部门研究起草《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办法》,研究确定自主品牌汽车标准,以控制公务用车采购的档次、价格,并扶持自主品牌汽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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