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记者29日获悉,什肯·阿克毛于12月29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被注射执行死刑。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07年9月12日凌晨,什肯·阿克毛(英国籍)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杜尚别市携带4030克海洛因乘坐国际航班抵达新疆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入境时,我海关安检人员从阿克毛手提行李箱夹层内查获其携带的海洛因,经鉴定,纯度为84.2%。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阿克毛向我国境内走私数量巨大的海洛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罪行极其严重,依照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阿克毛的死刑判决量刑适当,遂依法裁定核准该死刑判决。在阿克毛被羁押和接受审判的全部过程中,其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有关待遇依法得到充分保障。
英国驻华使馆领事官员和英国某缓刑组织曾通过律师提出对阿克毛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申请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不应当是无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说明被告人有可能患精神病的依据,法院方可据以审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英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阿克毛有精神病以及阿克毛的家族成员曾经患精神病;阿克毛本人也没有提供相关材料。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并无理由对阿克毛的精神状态产生怀疑,其精神病鉴定申请不具备应当被接受的条件。